今日热讯:信阳市淮滨县法院:你养我小 我养你老


(资料图)

河南广电·大象新闻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郝昱玮 姚红族

“你养我小,我养你老”,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,那么生父母去世后,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的义务呢?

1992年,张某与王某相识并与其结婚共同生活,当时王某带有一子陈某12岁。后张某与王某共同抚养陈某成年,并帮助其结婚成家。

2016年3月,王某因病逝世,张某离开陈某回到老家生活。如今,张某年逾80,没有劳动能力,缺乏生活来源,故诉至信阳市淮滨县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500元。

法官孟慧峰在充分了解案情后,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家庭矛盾。一方面,孟慧峰从法、理、情的角度对陈某进行全面的劝解,使得陈某逐渐认识到赡养老人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,愿意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。但陈某表示自己育有三个子女均未成年,生活也比较困难。另一方面,孟慧峰耐心劝导张某,赡养老人是所有赡养义务人共同的责任,陈某作为赡养义务人之一也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处。在法官的开导之下,张某也理解了孩子的不易,最终父子二人互相体谅,达成一致意见,由陈某每月向张某支付300元赡养费,该起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。

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,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。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,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,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,给付赡养费。依照民法典规定,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,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,而在于是否存在“受其抚养教育”的事实。

本案中,张某曾与王某共同抚养陈某成年,并帮助其结婚成家。陈某接受了继父张某的抚养教育,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。张某对陈某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,陈某同样应当对张某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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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 M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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